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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合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昀曄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林瑩蒼
古煥文
居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林瑩蒼為公示送達,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2月6日15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瑩蒼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暨退回郵件在卷可憑,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林瑩蒼為公示送達,並通知如主文後段所示準備程序庭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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