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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1號
原 告 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浤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彭忠義
受告知訴訟人 王昱舜即王文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12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5月10日下午4時宣判,但因112年4月7日當日,原告訴訟代理人徐豐益律師未見報到,被告聲請對原告一造辯論判決獲准,經本院送達庭後筆錄至徐豐益律師台北市○○區○○○路00號5樓B室處所,遭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退回本院,徐豐益律師112年4月24日具狀陳明送達處所已變更為台中市○區○○○○街000號8樓之2,是本件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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