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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25號
原 告 蔡瑞臻即蔡潔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告 蔡瑞瑛
蔡瑞瓊
蔡瑞琛
蔡崇淵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為姊妹、姊弟關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因繼承而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公同共有,又被告蔡崇淵滯留大陸地區,無法登記為分別共有,致原告無法單獨處分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30條第2項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稱本件不可能調解成立,原告明知被告蔡崇淵目前在大陸四川重慶之地址、聯絡方式、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有意迴避大陸地區送達及監護宣告程序,而在起訴狀上作不實陳述。
被告不反對原告處分,只是方法要正當,原告如就系爭土地有任何處分,用土地法第34條之1方式即可處理,被告樂觀其成,隨時通知就簽字,無起訴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9至27、71至197頁)。
又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
被告固抗辯原告迴避送達及監護宣告程序,且原告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取得被告同意云云,惟其所辯非屬法律上得拒絕分割之理由,尚無可採。
(二)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前使用狀況、分割後各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及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本院斟酌系爭土地由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各共有人之利益,而各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其等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可避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實較為有利,且各共有人中一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其餘共有人有依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之權利存在,仍有保留該不動產完整性之可能,是將系爭土地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30條第2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且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共有情形、整體利用之效益、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均蒙其利,是以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一:
土地:新竹市南門段四小段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0 000-0 0 0/4 土地:新竹縣竹北市華城段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0 0000 0000.00 00/480 0 0000 000.00 00/480 0 0000 000.00 00/480 0 0000 0.00 00/480 0 0000 00.00 00/480 0 0000 000.00 00/480 0 0000 000.00 0/4 0 0000 00.00 0/4 0 0000 000.00 0/4 00 0000 0000.00 0/4 00 0000 0000.3 1/4 00 0000 0000.00 0/12 00 0000 0000 0/24 00 0000 0000.00 0/24 00 0000 000.00 0/24 00 0000 0000.00 0/24 土地:新竹縣竹北市興崙段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0 00 000.5 4/84 0 00 00.00 0/84 0 00 000.00 00/780 0 00 00.00 0/84 0 00 00.00 0/84 0 00 00.00 0/84 0 000 0000.00 0/84 0 000 000.00 00/780 0 000 00.00 00/780 土地:新竹縣竹北市大眉段大眉小段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0 000-0 00 0/4 0 000-0 000 0/4 0 000-0 000 0/24 0 000-0 000 0/24 0 000-0 000 0/24 0 000-0 00 0/24
附表二:
編號 附表一所示土地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即訴訟費用比例 0 蔡瑞臻即蔡潔 1/5 0 蔡瑞瑛 1/5 0 蔡瑞瓊 1/5 0 蔡瑞琛 1/5 0 蔡崇淵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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