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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廖良賢
被 告 陳譽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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