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訴,972,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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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告 張民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雄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以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而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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