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訴,990,2022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鄭品宣


被 告 鄭勇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惟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4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