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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莊崇仁
相 對 人 莊林惠美
關 係 人 莊雪君
莊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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