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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楷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5萬5,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萬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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