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重訴,143,2022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陳國富

陳國盛

被 告 陳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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