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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陳國富
陳國盛
被 告 陳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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