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遠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兆銘
詹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