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重訴,34,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鍾承芳
陳網生
彭兆松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受訴訟告知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楊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0日以111 年度補字第2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萬8472元,並已於同年月13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