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穆麗嬌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穆麗娟
被 告 周雪麗
周雪碧
周錦城
周錦錕
黃聖忠
黃坤榮
黃聖波
黃如汾
兼
前列周雪麗、周雪碧、周錦城、周錦錕、黃聖忠、黃坤榮、黃聖波、黃如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錦煌
被 告 周秉塘
被 告 周雪卿
周秀美
周秀真
黃周玉英
莊周玉桂
兼
前列周雪卿、周秀美、周秀真、黃周玉英、莊周玉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鴻祺
被 告 周陳美足
周慈惠
周宜嫺
林周玉梅
林素碧
林素滿
林瑞蘭
林建德
兼
前列周陳美足、周慈惠、周宜嫺、林周玉梅、林素碧、林素滿、林瑞蘭、林建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哲瑋
受告知訴訟人
徐啟華
陳又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穆麗娟於民國113年1月9日死亡(參卷戶役政網站查詢資料),未據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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