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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彩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1298578-7 1 1000 0002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1298579-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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