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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張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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