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除,245,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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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王永銓
訴訟代理人 蔡梓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73375-0 1 183 002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7-NX-76870-4 1 256 003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81732-4 1 393 004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84539-9 1 353 005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0-NX-87040-8 1 271 006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1-NX-89091-8 1 119 007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94-NX-91085-9 1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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