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除,25,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邱松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鈺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1,137元 SCAA0000000 002 鈺立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竹東分行 110年2月5日 14,522元 SC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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