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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卓蔡美禎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 明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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