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鄧蔓宜即鄧慶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阮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0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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