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1,除,4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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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簡坤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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