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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江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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