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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馬怡萱 住○○市○○區○○路000○0號15樓
相 對 人 陳月雲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月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月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新竹縣○○鄉○○街00巷00弄0號)於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月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陳月雲之女,陳月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離家後,即未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
因陳月雲失蹤多年,爰聲請宣告陳月雲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查無陳月雲之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戶籍異動、健保投保資料、勞保與就保資料,且失蹤前住所已成廢墟等情,有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2年6月30日竹殯服字第1120001436號函、新竹○○○○○○○○○112年9月12日竹縣湖戶字第1120001968號函所附陳月雲之戶籍資料、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
則聲請人主張陳月雲於103年10月15日失蹤等情,應堪採信。
四、基上,陳月雲於103年10月15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12年6月16日裁定准予對陳月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月雲陳報其生存,或知陳月雲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陳月雲死亡。
又陳月雲係00年0月00日生,失蹤時已滿80歲,自103年10月15日失蹤,計至106年10月15日失蹤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陳月雲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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