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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何貴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何貴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籍設新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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