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亡,18,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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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俊賢
失 蹤 人 何貴妹 最後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何貴妹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何貴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戶籍地址:新竹市○區○○路00○0號)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何貴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何貴妹已逾80歲,其於民國52年間失蹤迄今,查無失蹤人之失蹤協尋紀錄,亦查無其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資料、入出境相關資料,且查無其領取國民年金保險各項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投保勞工保險紀錄、社會收容安置紀錄,復查無其已死亡、火化及殯葬設施使用紀錄等情,何貴妹失蹤已逾3年以上洵屬明顯,為此聲請宣告何貴妹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72年1月1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新竹○○○○○○○○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入出境紀錄、社會安置機構查詢紀錄、殯葬管理機關殮葬紀錄、戶籍資料、健保就醫紀錄、各項年金及社會福利補助紀錄等件為據,且經本院職權查詢何貴妹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親屬資料,及其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資訊T-Road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勞保資訊T-Road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均查無任何紀錄。

又聲請人主張何貴妹於52年間失蹤後,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12年9月2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1月10日公告於本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何貴妹陳報其生存,或知何貴妹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已失蹤等情為真實。

(二)相對人於52年間失蹤,然其確實失蹤之日期、時間不明,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之規定,以該年7月1日為其失蹤日。

再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計至62年7月1日屆滿10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則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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