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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聲餘死亡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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