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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魏秀英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施進中
關 係 人 施芬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相對人即失蹤人施進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籍設新竹縣○○鄉○○村○○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0年3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失蹤人為母子關係,相對人於民國83年3月3日被人抱走,失蹤後,迄今已逾28年9月。
相對人之父則為關係人施芬銘,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新竹市警察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據到庭陳稱:(問:相對人父親?)施芬銘,我與他已經離婚了,他後來有再婚。
(問:相對人有無兄弟姊妹?)無。
(問:相對人何時失蹤?)三歲。
(問:相對人有無結婚?有無子女?)均無。
(問:為何提出本件聲請?)戶政事務所函催我提出本件聲請的,我沒有其他用途。
(問:聲請人只有生育相對人一名子女?)對。
(問:相對人失蹤是何人去報案的?)是我去報案的,我有去找過相對人,但是都沒有找到相對人,也都沒有他的消息,相對人是在新竹火車站那邊被人家抱走的等語(見本院112年2月17日筆錄)。
(問:到目前為止有無相對人相關的訊息?)都沒有,也都沒有聯繫,也不知道相對人生死的情形等語(見本院112年9月1日筆錄)。
(二)又本院依職權查無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勞保與就保、職保資料、健保投保資料、財產所得資料、殯葬設施使用紀錄、戶籍異動、失蹤人口紀錄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新竹市警察局112年1月11日竹市警治字第1120001154號函暨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迄今尚未尋獲)、新竹○○○○○○○○○112年1月10日竹縣豐戶字第1120000045號函(遷入本鄉迄今未發現有請領國民身分證相關紀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1月9日北區國稅審二字第1122000504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12年1月11日北區國稅竹北營字第1122190326號函(99至110年度無所得財產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月10日健保桃字第1128300399號函(87年1月1日至112年1月7日期間無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其就醫紀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費資字第11213008560號函(自83年3月3日迄今無勞保、就保、職保投保紀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2月15日領一字第1125300631號函(無申領護照紀錄)、新竹縣政府112年3月23日府民生字第1123310485號函(查無火化、土葬及骨灰〈骸〉存放相關資料)、相關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83年3月3日失蹤等情,應堪採信。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於83年3月3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12年2月20日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有關死、生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相對人死亡。
又相對人係80年7月11日生,於83年3月3日失蹤,計至90年3月3日失蹤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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