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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景中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相 對 人 鄭建仕 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鄭建仕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鄭建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設籍:新竹市○區○○里○○路00號之1)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鄭建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鄭建仕之子,鄭建仕於民國90年11月29日離家後即不知去向,迄今未再返家。
因鄭建仕失蹤已逾21年,爰聲請宣告鄭建仕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查無鄭建仕之前案、入出境、勞保與就保、健保投保資料及殯葬設施使用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WebIR查詢系統資料、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2年3月29日竹殯服字第1120000644號函、新竹縣政府112年8月28日府民生字第1123311406號函在卷可稽。
則聲請人主張鄭建仕於90年11月29日失蹤等情,應堪採信。
四、鄭建仕於90年11月29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12年4月25日裁定准予對鄭建仕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5月1日將公示催告裁定揭示在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鄭建仕陳報其生存,或知鄭建仕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爰依法宣告鄭建仕死亡。
又劉順興係00年0月00日生,於90年11月29日失蹤,計至97年11月29日失蹤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鄭建仕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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