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崔展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