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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王立中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職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原告應繳付本件裁判費為3,79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1/3=3,79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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