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勞補,35,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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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許時暢

相 對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53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並請聲請人敘明在相對人公司任職時之勞務提供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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