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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附設新竹縣私立東寧幼兒園、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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