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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許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燕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邱柏翰、葉錦雯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契約關係、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13萬7,744元,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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