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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1號
原 告 謝一鳴
謝仁杰
謝三勇
謝慈美
謝璧蓮
共 同 蔡健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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