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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蕭旨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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