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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李夆美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9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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