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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林金塗
被 告 林庭生即建成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已定有明文。
又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給付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2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因被告之主營業所或住所係設於彰化市○○街00號,且原告前對被告提供勞務之所在地,亦係在上開彰化市之處所,此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及原告所提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內,載明原告對被告之勞務提供地點係在彰化市○○街00號之情可佐,是依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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