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勞訴,61,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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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暨反
訴被告 張純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3,660元【計算式:(55,061x12x5)=3,303,66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4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上訴人應繳本訴上訴費為16,884元(計算式:50,654x1/3=16,884),又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繳反訴上訴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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