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烈泰即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烈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市○區○○里00鄰○○街000號)為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已清算完結,並依經濟部97年10月16日經商字第09702138740號函將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等各項表冊送監察人審查後報送法院,爰依公司法規定請求指定黃烈泰為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文、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書、股東名冊、簿冊保存人指派書、簿冊保存人身份證明文件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由本院於112年1月31日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暨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可查。
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美商BITVINE INC.指派之黃烈泰為雲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