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促,147,202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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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莊子瑜

吳恩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莊子瑜於民國109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吳恩怡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新臺幣118,225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莊子瑜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18,22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恩怡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9月28日、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1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25元 吳恩怡、莊子瑜 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2.275% 002 新臺幣118225元 吳恩怡、莊子瑜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3 新臺幣118225元 吳恩怡、莊子瑜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25元 吳恩怡、莊子瑜 自民國111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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