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促,2111,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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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
債 權 人 許立淇
債 務 人 徐筱蘋即羅菊蘭之繼承人



徐國華即羅菊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羅菊蘭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111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250,000元 110年9月30日 6 002 200,000元 110年5月31日 6 003 300,000元 110年7月3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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