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促,2525,2023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
債 權 人 明堯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銷貨單影本文件為證,惟未載明債務人之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吳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或已催告債務人清償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客戶簽收單或郵局存證信函及送達簽收回執聯影本)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