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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
債 權 人 安東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艾蒂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又司法狀紙應以中文書寫,另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命當事人提出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新台幣1萬4,498元及相關利息,然債權人之請求事實與原因及檢附之債權釋明文件係外國文字,亦無債務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故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應提出中文之聲請書狀及債權釋明文件之中文譯本(須有翻譯社用印)、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人姓名與狀末具狀人欄位簽名應相符、債權人與債務人之身分證證明文件及債權人應提出兩造就借款已約定清償期且清償期業已屆至之釋明文件」等事項,該通知已於同月29日寄存於債權人陳報地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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