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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謝幸慧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8 月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2 年8 月8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於新竹市○○路0號二樓之3之住所,而由受僱人簽收,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於112年9 月1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112年8月30日),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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