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促,8251,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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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
債 權 人 詹采瑩
債 務 人 朱育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兩造並無約定利息起息日,依照提出之釋明文件,債權人係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與債務人約定借款清償期限係在一年後,故應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清償期屆滿後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故逾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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