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促,8580,2023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彭紫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整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紫婷於109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82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905元整、消費款28,017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5,94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60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3,962元自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