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2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代理人朱大維
債務人吳道源即吳柏宇即聖源企業社
曾嬿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589,02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589,02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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