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促,9517,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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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1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陳素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素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59,8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素女於民國108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5年09月11日屆滿。

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25年05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4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2年07月1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計息利率為11.02%)。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繳納本息至民國112年07月10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證據:一、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二、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

三、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四、利率查詢乙份。

五、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六、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5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9866元 陳素女 自民國112年07月10日起 至民國112年08月10日止 年息11.02% 001 新臺幣759866元 陳素女 自民國112年08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 年息13.224% 001 新臺幣759866元 陳素女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2%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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