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7629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容,故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是本件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經查債務人係設籍於苗栗縣,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
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