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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惠禎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謝沛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及附件一關於更生方案之「還款期限為6年(72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還款期限為6年(24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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