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12,司執消債清,12,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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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㨗鵬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4月7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2年12月5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12字第47755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6股 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民國112年4月7日之收盤價每股新臺幣30.75元計價,由債務人提出等價之現款至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120股 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民國112年4月7日之收盤價每股新臺幣28.75元計價,由債務人提出等價之現款至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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