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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黃廷鳳
代理人余嘉勳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代理人鄭俊煒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上旗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代理人王姍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5月27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16字第20012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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